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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鉴定业务办理说明 |
| 一、价格鉴定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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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摘要)
各级政府价格部门为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为明确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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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摘要)
第一章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案件移送时,应当附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结论书》。
第一章 第五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注:价格事务所已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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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8〕776号(摘要)
第一章 第四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事务所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中央、国务院和军队系统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的各种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受理涉外当事人(包括法人)的案件中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受理疑难、重大案件涉及的物品价格鉴定。
(注:1.以上法律法规全文见本网站“法律法规”栏目。2.非国家机关及其他当事人需要进行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的,可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详见“价格认证”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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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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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阅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价格鉴定业务办理说明”及“价格鉴定网上委托业务办理协议”,如对此协议无异议,点击“同意”按钮进入下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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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实填写“价格鉴定委托单位信息”及“价格鉴定委托书”,上传相关资料,选择委托办理单位,并点击“保存”进入“委托办理确认”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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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需对已登记信息进行修改,点击“上一步”按钮,返回上一页面,如确需对已登记事项进行委托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下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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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填写用户注册信息,设置初始密码,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下一步,获取免费用户账号及邮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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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过用户账号可登陆本网站对委托项目进行查询和管理。此账号仅对本次委托项目有效,鉴定流程结束或终止后此账号将被保留3个月,以供用户存档、查阅,3个月后账号即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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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委托业务做出回复,并向用户发出“受理委托通知书”或“未受理委托通知书”。用户收到“受理委托通知书”后应向被委托方提供正式委托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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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价格鉴定委托应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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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鉴定的理由和要求;
2.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等;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 四、价格鉴定业务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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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方(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价格鉴定委托书。如是第一次委托需要先阅读价格鉴定业务办理的相关说明,了解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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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价格认证中心收到价格鉴定委托书,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则向委托方出具“受理委托通知书”,如审核未通过则向委托方发出“未受理委托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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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核通过的委托事项进入鉴定程序,并由价格认证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送达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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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方或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由委托方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书”,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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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价格鉴定工作完成后,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保存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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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项目鉴定过程中,委托方可对鉴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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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价格鉴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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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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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附《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4] 56号)(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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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事案件价格鉴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费。 |
| 关于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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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收取的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标准按照附件《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对于同品种、同牌号、同规格而且没有使用过的相同物品组成的大宗货物等(如走私中的香烟、汽车、石油及其制品、布皮、农产品等)收取的价格鉴定费,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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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下一级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收取的价格鉴定费,按照附件中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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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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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9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收入,应全部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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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为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过程中需要到外地(境外)进行调查的,不得向委托部门和单位另收取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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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聘请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及其授权机构进行财物质量鉴定的,不得向委托部门和单位另加收外协质量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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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鉴于目前对疑难复杂标的的内涵难以准确界定,为避免产生歧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在对疑难复杂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时,不得加收50%的价格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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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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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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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鉴定标底总额 |
鉴定收费标准 |
复核裁定收费标准 |
1 |
0.5万元及以下 |
100元 |
50元 |
2 |
0.5-1万元 |
200元 |
100元 |
3 |
1-10万元 |
1% |
0.5% |
4 |
10-50万元 |
0.75% |
0.375% |
5 |
50-100万元 |
0.5% |
0.25% |
6 |
100-500万元 |
0.3% |
0.15% |
7 |
500-1000万元 |
0.25% |
0.125% |
8 |
1000-3000万元 |
0.20% |
0.1% |
9 |
3000-7000万元 |
0.15% |
0.075% |
10 |
7000万-1亿元 |
0.10% |
0.05% |
11 |
大于1亿元 |
0.05% |
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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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价格鉴定网络互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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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完整填写委托信息后,即可获取免费用户账号及邮箱地址,通过用户账号可登陆本网站对委托项目进行查询和管理。 此账号仅对本次委托项目有效,鉴定流程结束或终止后此账号将被保留3个月,以供用户存档、查阅,3个月后账号即失效。 |
| 七、价格鉴定结论异议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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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当事人可向委托单位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由委托单位决定是否向 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复核裁定相关规定请查阅“复核裁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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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价格鉴定业务办理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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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涉密案件,请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纵向网系统,纵向网节点在各省市自治区价格部门,使用方法与本系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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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鉴定网上委托业务办理协议 |
| 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自愿接受本协议条款的所有内容,并对其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户如不同意该协议内容点击‘不同意’按钮退出。 |
| 一、使用原则 |
| 用户在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 1. |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
| 2. |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
| 3. |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
| 4. |
不得利用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
| 5. |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
| 6. |
不得利用“价格鉴定网上委托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 ”的行为。 |
| 7. |
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 ”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
| 8.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 ”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业务委托、业务查询等服务。用户需自行负担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等)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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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户管理 |
| 1. |
用户应严格按照“价格鉴定业务操作程序”办理委托事宜,对不符合要求的委托项目将不予受理。 |
| 2. |
用户应如实填写“价格鉴定委托单位信息”及“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3. |
用户应提供鉴定标的权属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4. |
每项业务委托提交成功后,用户将获得一个免费用户账号。凭此账号用户可登陆网站对该委托项目进行查询和管理,该账号激活期间,用户账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
| 5. |
用户收到“委托受理确认书”后,可视为委托被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用户应将正式委托的书面材料送达被委托方,用户提供的书面材料应与其登记注册时材料一致。 |
| 6. |
刑事案件不收取价格鉴定费用,民事鉴定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4]56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情况点击首页 “公共信息发布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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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隐私保护 |
| 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 ”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提供的相关权属资料等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
| 2. |
在不透露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 ”有权对用户资料及其所提供资料进行以学术研究为目的的分析,但不会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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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免责声明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 ”不对系统中所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本系统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本系统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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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协议修改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 ”若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将会通知用户,如用户10日内未做出回复,则视为接受本系统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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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疑问与咨询 |
| 用户在委托/申请过程中有何疑问或咨询,请发邮件至jiandingbu@263.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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