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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办理说明
服务简介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业务申请、业务查询等服务。用户需自行负担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等)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等)。
2.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网上申请程序可以完成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网上申请,申请人按照程序提供的步骤即可完成。申请人使用本系统,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说明:
一、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5年第36号等有关文件,进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办理程序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摘要:
第三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如果您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时,需要了解详情,请先查看首页中的“法律法规”、“公告”栏目,以便了解价格评估人员执
业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再进入本页。
三、申请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纸质材料说明
1.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2.
申请人除须提交执(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外,有相应注册证书的,还需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
3.
考核证明
落款须加盖单位印章。
4.
身份证复印件
⑴ 申请人应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尚未办理新证的,可提交仍在有效期内的第一代复印件)。
⑵ 须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纵向排列在同一张A4纸上。
5.
照片
⑴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与“申请表”所贴照片为同一底版(打印照片无效)。
⑵将照片按要求粘贴在A4纸上。
⑶在照片粘贴页上须标注申请人姓名。
5.
如果单位尚未成立,需提交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和法人推举证明。
(二)电子版材料说明
扫描件为(*.jpg)图片格式;电子文档为(*.doc)格式;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内容要一致。
四、特别说明
1.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事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事项将不予受理。
2.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
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受理审核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具体资料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网站、政务大厅公告内容为准)。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行政区划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受理审核部门(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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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办理协议
重要提示:
申请人进入申请程序并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申请人自愿接受本协议条款的所有内容,并对其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使用原则
申请人在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3.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4.
不得利用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6.
不得利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网上申请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的行为。
7.
如申请人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有权要求申请人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轻申请人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并保留追诉权。
二、隐私保护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相关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2)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2.
在不透露申请人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有权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
三、免责声明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不对系统中所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本系统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本系统不承担责任。
2.
网上申请系统不保证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申请人的要求,也不保证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保证。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不对系统中所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本系统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本系统不承担责任。
4.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协议修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会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提示修改内容。
五、疑问与咨询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何疑问或咨询,请联系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负责受理审核的部门或指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