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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办理说明
服务简介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业务申请、业务查询等服务。用户需自行负担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等)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等)。
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网上申请程序可以完成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网上申请,申请人按照程序提供的步骤即可完成。申请人使用本系统,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说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5年第36号等有关文件,进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二、办理程序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摘要):
第四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
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如果您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需要了解详情,请先查看首页中的“法律法规”、“公告”栏目,以便了解价格评估机构资
质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再进入本页。
三、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纸质材料说明
1.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提交带上年度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副本)。
3.
房屋自有产权或租赁、无偿使用证明 机构住所属自有产权的,须提交产权证复印件;不属自有产权的,须提交租赁或无偿使用期内的协议复印件或证明。
4.
价格评估相关专业机构资质证书 提交的资质证书须在注册、年检有效期内。
5.
具有职(执)业资格的主要业务人员材料。
(1)在提交的主要业务人员材料前,设置提交材料目录。
(2)目录排列顺序与申请表所列主要业务人员排列顺序一致。
(3)每个人提交的材料按执(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劳动合同顺序排列,并在目录中标注提交材料所在页码。
(4)劳动合同须由受聘人本人签字(他人代签无效)。
6.
按“申请书”规定内容进行文字表述及相应表格填写。
7.
组织章程
8.
有关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评估业务管理制度等)
9.
利润表(上一年度)
10.
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度)
11.
近3年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1)申请机构须从《近3年主要价格评估业绩》中选送5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初审机关可从中选取3个报送审批机关。
(2)初审机关须在《近3年主要价格评估业绩》“序号栏”内标明选取的实例材料,如标注:▲1、▲3、▲6。
(3)须将提交的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单独装订。
(4)每份实例材料须提交:
①委托书;
②合同或协议;
③价格评估结论书(须有价格评估人员签字及评估机构印章);
④技术报告。
(二)电子版材料说明
扫描件为(*.jpg)图片格式;电子文档为(*.doc)格式;电子版材料和纸质材料内容要一致。
四、特别说明
1.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事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事项将不予受理。
2.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
申请人应按相关规定,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受理审核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具体资料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网站、政务大厅公告内容为准)。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行政区划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受理审核部门(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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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办理协议
重要提示:
申请人进入申请程序并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申请人自愿接受本协议条款的所有内容,并对其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使用原则
申请人在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3.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4.
不得利用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6.
不得利用“价格鉴定网上委托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 ”的行为。
7.
如申请人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有权要求申请人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轻申请人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并保留追诉权。
二、隐私保护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相关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2)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2.
在不透露申请人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有权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
三、免责声明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不对系统中所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本系统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本系统不承担责任。
2.
网上申请系统不保证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申请人的要求,也不保证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保证。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不对系统中所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本系统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本系统不承担责任。
4.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协议修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子政务系统——价格鉴证子系统”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会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人提示修改内容。
五、疑问与咨询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何疑问或咨询,请联系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负责受理审核的部门或指定机构。